東營年底前解決孤兒戶口登記 無收養手續的棄嬰也可落戶
記者昨天從東營市公安局戶政處獲悉,東營市將利用一個半月的時間,在全市集中開展孤兒情況調查摸底工作,徹底完成孤兒戶口登記工作。 據了解,孤兒是指東營城鄉失去父母或事實上無人撫養的零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具體包括失去父母的孤兒、棄嬰,找不到父母的流浪兒童、艾滋病致孤兒童和無人撫養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以及入住社會(兒童)福利院或敬老院的孤兒。東營市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摸底,按照現行戶籍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于年底前徹底解決孤兒戶口登記工作。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孤兒,收養人 南京市偵探公司可憑《收養證》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后予以落戶。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前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孤兒,收養人可持有關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然后憑《收養公證書》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后予以落戶;對雖形成事實收養關系,但因故難以辦理收養公證的孤兒,收養人可以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經調查核實并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后,亦可辦理落戶手續。 《收養法》實施后,確實無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孤兒,但撫養人與被撫養孤兒共同生活3年以上且年滿30周歲并具有撫養能力的,其可憑村(居)委會證明及民政部門頒發的《孤兒福利證》向公證部門申請辦理承擔撫養責任公證后,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經調查核實并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后,可在撫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但孤兒在收養關系未得到法律確認前,原則上應單獨立戶。與撫養人共同立戶的,不得在《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記載“收養關系”。